车祸十级伤残案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摘要:本文介绍在十级伤残案件中,受害人可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十级伤残是最低一级的伤残等级,那么,对于这个最低一级的伤残,受害人在索赔时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呢?针对这个问题,应当具体案件具体考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受害人或死者家属因精神严重痛苦给予的经济补偿,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是一个酌定的赔偿项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各方当事人事故责任大小、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法院地的经济水平、事故造成的伤害大小等都是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因素。实践中,各地判决精神严重痛苦的两个基本标准,一个是伤残,一个是死亡。也即,在伤残案件和死亡案件中,受害人通常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受害人是否构成伤残是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重要内容,如深圳市,就把是否构成伤残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紧密联系在一起。根据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严格依照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为10万元,二级伤残为9万元,依次类推。也即,十级伤残案件,受害人可获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人民币10万元。
但有的地区把精神损害抚慰金与诸多因素联系在一起,如佛山市,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就规定,在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时,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在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也不予支持。也即是说,即便是构成伤残,在受害人全责或是主责的情况下,精神损害抚慰金很难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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